刘喜全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一案
来源:刘喜全律师
发布时间:200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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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同他人在自家门口炒制硝酸铵炸药用于 开挖石料。后将剩余的硝酸按炸药有存放在家中。2001年8月14日公 安机关在开展集中查处制爆、制枪案件的活动中,从其家中查获30千 克硝酸铵炸药, 导火索5米及制造炸药的工具。为此检察机关以李某 某犯有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提起了公诉,一审法院也以其制造 爆炸物数量较大,情节严重为由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 二年。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又委托我所律师刘喜全为 其担任辩护人。庭审中辩护人围绕着上诉人非法生产硝酸铵炸药的目 的,用途以及生产的时间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生产硝酸铵是 为了就近采石,而且几十年来当地老百姓就是以采石为业,为了节省 成本家家户户都有自制炸药的习惯,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 《关于审理非法制造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作为犯罪处 理为妥。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对本案发回重审,公 诉机关又主动撤诉,上诉人也获得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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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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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河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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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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