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喜全律师亲办案例
许某某、袁某某依法被宣告无罪
来源:刘喜全律师
发布时间:200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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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2004年3月27日和3月10日,时任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某化工 机械厂破产清算组组长的许某某和时任某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纳 兼该公司低保金发放领导小组成员的袁某某被检察机关涉嫌贪污罪刑 事拘留,后分别被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㈠2003年4月上旬被告人许某某与他人得知省上 关于依法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行经济补偿的政策后,即向省 经贸委上报了《关于申请补助经济补偿金的报告》,申请经济补偿金 719040元,其中企业自筹200000元。2003年8月4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向某化工机械厂破产清算组拨款519040元,被告人许某某 指使该公司出纳提取现金时,被其主管部门某控股公司发现并要求将 此款转入控股公司帐户。2003年12月5日将该款中的400000元转入控 股公司,余款119040元由被告人许某某和他人私分。㈡在实行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投放后,某县民政局于1998年将其管理发放工作委托 给某化工机械工会负责。1999年9月至2004年2月,该工会在管理发放 低保金发入工作中,建立两套低保金帐目,一套应付外部检查,一套 支配实际资金。在向职工发放的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虚列发 放清算、冒名被虚报低保人员领款签名及加盖偷刻的私章、虚改被虚 报低保人员的银行活期存折。被告人袁某某参与骗取低保金265524 元。 提起公诉后,我所接受委托指派刘喜全律师和高希程律师分别担任许 某某和袁某某的辩护人。法庭上辩护人认为:一、指控被告人许某某 贪污119040元缺乏事实根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①许某 某同意上报91名职工为名义的申请经济补偿金报告系正常履行职务, 不存在贪污的主观动机。②补偿金转入某机械公司系征得省再就业办 同意,且及时地向主管部门领导进行了汇报,主观上也不存在贪污的 故意。③提取119040元交交给具体办事的人向有关人员进行酬谢是在 主管部门的会议决定和领导的同意所为,并非私分。④被告人许某某 在案前筹措10万上交主管部门,客观上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后 果,也不存在实际上据为己有的故意和客观行为。二、指控被告人袁 某某参与贪污低保金26万余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袁某某 担任工会出纳时,就低保金发入已建立两套帐目,其实施编造虚列花 名册、偷刻私章、虚设人员的银行存折等具体行为均系他人安排、指 使所为,且所取的现金均交他人保管,并不知道款项的具体用途和去 向。其次在工作中,以奖金或补助等形式陆续发给其3000元的来源, 袁某某并不知道。第三,指控参与虚报冒领26万余元既与事实不符, 又无相应证据足以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㈠指控许某某以91名职工名义骗取经济补偿金 519040元,并将其中119040元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不明确,且在2003 年8月和2004年2月分别将50万又转入控股公司帐户,无证据证明 119040元已据为己有的事实,故认定指控贪污119040元的证据不足。 ㈡袁某某身为工会出纳,参与低保金发放工作,将部分款项未记入内 部帐目,又无凭证的情况下交由其他人,客观上对他人的挪用行为起 了一定的辅助作用,但其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对上述款项的具体用途及 去向,无主观上共同故意。至于接受3000元奖金或补助,属违纪行 为。故辩护人要求宣告无罪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2005年6月21日上述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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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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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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