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喜全律师亲办案例
袁某某诉某教育局侵犯受教育权一案
来源:刘喜全律师
发布时间:2005-08-23
浏览量:1179
  内容:. 原告袁某某系某县中学生。2001年原告在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时以总 分372分的成绩达到了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录取分数线,并以超出本科 录取分数线40分填报了本科以上院校专业志愿表。由于超出本科录取 分数线多的原因,原告未填报专科以下录取志愿,但对第二批次录取 的三个本科院校及专业是否服从分配栏中,特别填写了“是”即服从 分配。但在本科录取工作结束后,原告却落选。经向省招办查询后才 知,造成落选的原因是县招办在制作考生电子档案时,把服从栏中的 “是”误报成了“否”。事后虽经原告及家人与招办多次交涉,但于 事无补,且招办推拖责任。由于精神压力大,原告多次轻生自杀,精 神处于完全崩溃状态。无奈,家属为其联系了一所大专学校就读。为 了给孩子一个公正的廉洁,原告及家人委托我所律师刘喜全代为起 诉。 律师在受理该案后,对于全省首起因由投档失误侵犯考生受教育权的 案件进行进行认真分析,在研究2001年省招办招生办法和2001年实行 计算机网上录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多个文件的基础上,走访了大量的 证人后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并赔礼道歉,同时给 付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45000地。一审法院经审理在认定被告侵 权行为成立的基础上认为被告侵权行给原告造成的专升本费用、联系 学校、查询等损失应予承担,但对于原告要求承担迟延参加工作造成 的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因属不可预见和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一年学费7690元,交通费等费用2000元,驳回了其他诉 讼请求。 .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审庭中代理人认为:①原判支持学 费7690元是合法的,但对公寓费、生活费不予支持是错误的。因为学 费是交给学校的,但其他费用仍需支出4600元;②关于原判认定“因 迟参加工作而赔偿损失的请求,属不可预见性”的观点是错误的。本 案中迟延一年参加工作已成定局,因此这是可预见的,而且是必然 的。故按照国家关于本科毕业生试用期标准工资为465元计算,仅此 . 一项损失也达5580元。③关于原判认定“受教育的权利被侵害”不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之内于法无据,且原告关于精神赔偿也具有事实根据。 . 鉴于代理人的上述意见,二审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一部分上诉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袁某一年学费7690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300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20690元。至此全省第一例学生电 子档案引发的侵权案件圆满解决.
以上内容由刘喜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喜全律师咨询。
刘喜全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53好评数0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湟源路99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喜全
  • 执业律所:
    青海省河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2803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青海-海东
  • 地  址: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湟源路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