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诉某教育局侵犯受教育权一案
来源:刘喜全律师
发布时间:200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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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告袁某某系某县中学生。2001年原告在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时以总
分372分的成绩达到了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录取分数线,并以超出本科
录取分数线40分填报了本科以上院校专业志愿表。由于超出本科录取
分数线多的原因,原告未填报专科以下录取志愿,但对第二批次录取
的三个本科院校及专业是否服从分配栏中,特别填写了“是”即服从
分配。但在本科录取工作结束后,原告却落选。经向省招办查询后才
知,造成落选的原因是县招办在制作考生电子档案时,把服从栏中的
“是”误报成了“否”。事后虽经原告及家人与招办多次交涉,但于
事无补,且招办推拖责任。由于精神压力大,原告多次轻生自杀,精
神处于完全崩溃状态。无奈,家属为其联系了一所大专学校就读。为
了给孩子一个公正的廉洁,原告及家人委托我所律师刘喜全代为起
诉。
律师在受理该案后,对于全省首起因由投档失误侵犯考生受教育权的
案件进行进行认真分析,在研究2001年省招办招生办法和2001年实行
计算机网上录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多个文件的基础上,走访了大量的
证人后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并赔礼道歉,同时给
付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45000地。一审法院经审理在认定被告侵
权行为成立的基础上认为被告侵权行给原告造成的专升本费用、联系
学校、查询等损失应予承担,但对于原告要求承担迟延参加工作造成
的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因属不可预见和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一年学费7690元,交通费等费用2000元,驳回了其他诉
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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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审庭中代理人认为:①原判支持学
费7690元是合法的,但对公寓费、生活费不予支持是错误的。因为学
费是交给学校的,但其他费用仍需支出4600元;②关于原判认定“因
迟参加工作而赔偿损失的请求,属不可预见性”的观点是错误的。本
案中迟延一年参加工作已成定局,因此这是可预见的,而且是必然
的。故按照国家关于本科毕业生试用期标准工资为465元计算,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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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损失也达5580元。③关于原判认定“受教育的权利被侵害”不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之内于法无据,且原告关于精神赔偿也具有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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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代理人的上述意见,二审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一部分上诉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袁某一年学费7690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300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20690元。至此全省第一例学生电
子档案引发的侵权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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